北京专门处理强奸罪刑事辩护全国律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于2011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年底,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合,陈某1搬离并租住他处,两人正式分居。2019年1月13日23时许,邓某某用偷配的钥匙进入陈某1租住的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某某公寓203房,意图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但陈某1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伤邓某某右手手腕。邓某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将陈某1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止陈某1继续喊叫“救命”,邓某某用毛巾及袜子塞住其嘴巴,后脱掉其裤子和内裤,强行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陈某1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邓某某还用白色尼龙绳和皮带将陈某1的双脚绑住。之后,邓某某拿了陈某1的手机和钥匙下楼买东西,并将房间门锁住。陈某1跳到阳台呼喊救命后由群众报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陈某1蓝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6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和,被害陈某1蓝搬离并租住他处,两人正式分居。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产生强行与被害陈某1蓝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在厂里拿了绳子作为作案工具。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邓某某用偷配的钥匙进陈某1蓝租住的大亚湾区西区某某村某某公寓某某房,意图陈某1蓝发生性关系,陈某1蓝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伤邓某某右手手腕。邓某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陈某1蓝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陈某1蓝喊叫“救命”,邓某某用袜子塞住被害人嘴巴,后脱掉其裤子和内裤,强行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陈某1蓝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邓某某还用白色尼龙绳和皮带陈某1蓝的双脚绑住。邓某某拿陈某1蓝的手机和钥匙下楼买东西,并将房间门锁住陈某1蓝跳到阳台呼喊救命后由群众报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1蓝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说让我把某某公寓204房门打开,说邓某某的儿子在204房内,要把他接到他亲戚那边,之后,我就开门让民警把邓某某的儿子接走了。204房是租客邓某某一人租住的。目前邓某某和他老婆已分居,邓某某的老婆租在某某公寓,邓某某老婆经常带着孩子到某某公寓204房,邓某某有时也会到他老婆租住的某某公寓二楼。我知道他们两个经常吵吵闹闹,住在附近的邻居都知道。
2.何某南陈某1蓝的(房东)的证言:2019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打电话给我,叫我把某某公寓203房打开,我就拿着钥匙打算去把203房打开,接着,203房门就被公安机关的民警踢开了陈某1蓝和她老公光着身子在床上陈某1蓝双手被绳子反绑着陈某1蓝说不舒服之后就被120接到医院了。某某公寓203房是陈某1蓝租住的,只陈某1蓝和她儿子住在那里陈某1蓝和她老公已经分居了,她老公有时候会过来某某公寓203房陈某1蓝,有时一个月找一次,有时一个月找两次,但陈某1蓝一般都不会开门给她老公进来。他们两个有时候相处得很好,但是还是会经常吵吵闹闹。
(四)被害人的陈述
陈某1蓝的陈述:2019年1月13日23时30分许,我正在某某公寓睡觉,听到门开了的声音就醒来,发现我老公邓某某进来了我的公寓,我就叫他出去,但是他没有出去,我想推他出去,但是我力气不够他大,他把我推到床上,然后把我压到床上,我就跟他争执起来。我用牙齿咬了她的右手手腕,邓某某就用身子坐在我的腰部,将我双手反过来抓在后面,用他带过来的白色尼龙绳把我双手绑在背后,他在绑我的时候就开始脱自己的衣服,然后我就大声喊救命,邓某某听到我大声喊救命,就在我的床上拿了一条毛巾塞到我的嘴巴里不让我出声,然后他就把我的裤子和内裤也脱掉丢在床上,把我的双手压在我的背后,强迫我正面躺在床上,并把我的双腿撑开,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阴道,抽插了七八分钟后,就把精液射在自己手上,并想让我吃他的精液,但我紧闭嘴巴,就用我的脚踢他,邓某某把我的脚也绑了起来,但是我继续挣扎就把绳子踢开了,邓某某继续把我压到床上,面对面地把我的腿撑开继续跟我发生性关系,抽插了六七分钟后,我继续挣扎,邓某某就继续用尼龙绳和他的皮带绑我的腿,还用他身上的袜子塞到我的嘴巴不让我呼喊,然后他把我的身子反过来,让我趴在床上,在我身后把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抽插了六七分钟后,就拔出阴茎。我当时吃了感冒药觉得很累很不舒服,躺在床上没说话,邓某某就以为我睡着了,他拿了我的手机和钥匙出去了,并且把我的房间门锁上了。因为我的手脚被绑住了,我就跳到阳台看到楼下有人,就大喊救命,让路人帮忙报警。邓某某在楼下听到我喊救命就冲上来把门关上,并把我拉到床上,用手按住我的头,还把袜子塞到嘴巴不给我呼喊,还用被子盖住我的头,邓某某还用他手机给我拍裸照。过了一会,民警来到出租屋门外,邓某某还对着门外的民警喊“没事、没事。”我吐了嘴巴里的袜子大声喊“踢门啊。”派出所的民警就冲进来,之后民警叫女房东帮我穿上衣服,把邓某某和我带回了派出所。我的背部被邓某某压肿了,还有手和脚被邓某某用尼龙绳和皮带绑住的时候受伤了。上一次和邓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在很久之前,是在我与他分居之前。2011年2月初,经我以前工厂里的大姐介绍认识,说邓某某在淡水建了房子,自己开店是个老板,我就跟邓某某领了结婚证,后来才发现他是骗我的。2014年7月,邓某某开始打电话给我家人污蔑我晚上不回家跟其他男人去开房,但是实际上我是在比亚迪上夜班,后来矛盾越来越多,感情越来越淡,2015年2月,我就与邓某某开始分居,到上个星期,我去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离婚,后因缺少材料,大亚湾法院没有受理。邓某某在分居之后,没有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分居之后,大概殴打过我有十到二十次,每次都是用手打我的手和背。2019年3月8日,我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因为邓某某家里人请求我原谅他,小孩也长大了,如果他以后知道这些事情对他成长不好。我希望邓某某早点出来,好好过日子,如果还是合不来就离婚。合不来的原因是邓某某总是威胁我,或者暴打我,还拿小孩出气。我之前没有和邓某某提出过离婚,没有离婚原因是我每次都原谅他了,但他一次比一次更严重。虽然分居了,但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找我,案发前几天,我小孩没有上学,他来看我和小孩,看到我的钥匙在桌上,就偷偷拿了钥匙去配。小孩现在在英德,在我大哥那里住。
(五)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听别人说婚内发生性关系不犯法,就萌生了捆陈某1蓝来强行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13日20时许,我下班回到茶山村某某公寓204房陈某2文陈某1蓝与别人生的孩子)在我房间已经一天了,我就陈某2文在房间待着,23时许,我陈某2文饿不饿,就陈某2文买云吞吃,吃完后就从一百公寓204房带了白色绳子走到某某公寓203房找陈某1蓝。到了203房,我就拿出钥匙开门,进去房间后,看陈某1蓝躺在床上陈某1蓝就让我出去,我没有理她,就走到床边,我就用双手按陈某1蓝的双手,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陈某1蓝的双手按在背后陈某1蓝反抗,用牙将我的手咬伤,接着用绳子陈某1蓝的双手在背后绑住,我就陈某1蓝的裤子和内裤脱掉放在床上,接着拿出一条绳子陈某1蓝的脚也绑了起来陈某1蓝大喊救命,我就用手捂陈某1蓝的嘴,接着拿了一条毛巾塞陈某1蓝的嘴里陈某1蓝就在挣扎,我在床上将自己外套、裤子和内裤脱了放在床上,脱完后,我就陈某1蓝身体侧着,左手拿着阴茎陈某1蓝背后插陈某1蓝的阴道,抽插了约十分钟,我就将精液射陈某1蓝的阴道,后我就拿纸巾将两人身上的精液擦干净。接着我陈某1蓝正放在床上,接着我又用左手拿着阴茎插陈某1蓝的阴道,然后我双手撑陈某1蓝身体的两侧,用阴茎抽陈某1蓝的阴道,抽插大概十分钟后,我就将精液射陈某1蓝的阴道,射完后,我就拿纸巾擦干净。我就拿出小米手机,用手机拍陈某1蓝的裸照,保存在手机上,没有发送给别人。接着,我就穿好裤子和外套,去楼下买营养快线。回到203房,我听陈某1蓝子在阳台喊救命,我就将她拖回房间内,然后按陈某1蓝的手脚和头,并陈某1蓝说不要喊,我就伸手去陈某1蓝的胸部陈某1蓝一直挣扎,大概过了十五分钟,警察就到了陈某1蓝不是自愿和我发生性行为的。
我陈某1蓝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认识陈某1蓝已经怀孕了。现在带着的孩子陈某1蓝与别人养的。我知陈某1蓝有申请离婚的想法,具体有无去法院起诉我不清楚。2017年1月左右,我陈某1蓝开始分居。我陈某1蓝上一次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在几年前。分居后,就只有今天这次发生性关系,也陈某1蓝实施过一两次家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陈某1蓝的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某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绑、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之后又拍裸照威胁,已经不是基于爱情基础上的性要求,而是带有报复、发泄的动机,这种性行为脱离了婚姻的本来面目,具有了“强行”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其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