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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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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北京专门处理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有人觉得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用,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说,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从案件来说,律师了解案情后,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根本不愿意接触家属,而律师可以充当很好的沟通桥梁;其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安抚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起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作用;最后,律师可以推进某些程序,例如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没有人推动,则司法机关可能根本就不管。

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人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


文章来源: 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7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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