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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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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律师如何辩护

组织卖淫罪律师如何辩护

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

所谓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用证据来证明对组织卖淫的人不应该当实施数罪并罚;而且也要注意对卖淫与引诱和容易的法律界限来进行辩护;对卖淫和协助卖淫两者的区别来进行辩护这样就可能会对案件进行从轻处罚。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该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罪名起刑点就是5年,而且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刑罚比较重。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例如水疗、沐足、酒店等;2、没有固定场所,但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卖淫案件解释》)的规定,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刑法条文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卖淫,这个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性欲的行为。一般来说,组织卖淫者都有营利目的(暂时没听过公益卖淫),但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组织卖淫的处罚

根据《卖淫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就构成组织卖淫罪,可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

2、卖淫人员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

3、组织意外人员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获利100万以上;

5、造成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组织卖淫罪如何辩护

很多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会从以下两点入手进行辩护:1、被告没有控制卖淫人员;2、被告只有协助或者介绍行为。

如何理解控制一词?这是该罪辩护的关键,一般认为,控制是指对人进行身体或者心理的影响,使其无法摆脱控制者的管理。在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被告的身份、职责、非法所得等细节入手,例如被告不是卖淫组织的决策者、嫖资的制定者,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平时的工作内容也只是协助性质。如果被告人甚至不会直接接触或者管理卖淫者,那就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

笔者曾经为某夜总会的一名妈咪辩护,该名犯罪嫌疑人平时负责为客户订房,然后会安排一些年轻女性陪坐,如果双方成功达成交易,该卖淫者就会在微信上发个红包给犯罪嫌疑人表示感谢,金额通常有一百几十的样子,犯罪嫌疑人获利上万元。公安机关开始定了组织卖淫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组织固定人员进行卖淫,因此不应认定存在组织行为,最后定了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两点的辩护策略,目的很明确,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卖淫罪,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均比组织卖淫罪轻得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根据《卖淫案件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介绍2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就构成介绍卖淫罪。下列情形属于介绍卖淫情节严重: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从定罪量刑上看,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都比组织卖淫罪轻,当然了,作为辩护律师,最好能做无罪辩护,但是,一旦被检察院起诉,无罪辩护空间将变得非常小,但改变罪名的话,也算是做轻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有人觉得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用,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说,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从案件来说,律师了解案情后,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根本不愿意接触家属,而律师可以充当很好的沟通桥梁;其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安抚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起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作用;最后,律师可以推进某些程序,例如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没有人推动,则司法机关可能根本就不管。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


文章来源: 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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