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组织卖淫罪

卖淫罪概念特征

卖淫罪概念特征

北京专门处理卖淫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防线,让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通过司法责任追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司法机关在每一起冤假错案中深刻反思和完善制度,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除公开的妇女卖淫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办和经营妓院的,房屋的所有人、保管人等许诺将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卖淫场所的,为卖淫获取报酬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游荡等行为,同样成立此罪。英美法系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卖淫罪属于轻微的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由于卖淫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或自愿被害人犯罪,所以近代以来,有些人对法律禁止卖淫罪的意义表示怀疑,主张废除,实行非犯罪化。英美等国有些地方已在法律上将卖淫罪废除,或者名存实亡。

广义的理解为,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

在我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人员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 北京专门处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71028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zsksls.com/art/view.asp?id=10465015781701 [复制链接]